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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纠纷一朝解,定纷止争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6/10/8 10:54:13 浏览次数:9680

  2009年8月24日18时20分许,李某(某服饰厂工人)骑电动自行车行至204县道7.9KM(石马桥北)路段,与一辆红色轿车相撞,李某受伤,轿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逃逸轿车全责。该事故致原告人格改变评定为八级伤残,手术开颅评定为九级伤残,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

  2012年12月,李某向金坛法院起诉,2013年6月,金坛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服饰厂给付原告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费用193182.1元。该服装厂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常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9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李某依据金坛法院和常州中院的判决书,向金坛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考虑该案当事人矛盾较大、受害人伤残、劳动局多次仲裁等实际情况,该执行案件交由审判、执行经验丰富、善于做协调工作、专职办理疑难案件的执行局副局长莘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上门,与被执行人该服饰厂的投资人徐某及其家人谈话、做工作,要求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徐某给付了7700元款项后,拒绝再支付其余18万余元。申请人拒绝领取该7700元,并且认为法院执行不力,颇有怨言。执行法官多次到达徐某的住所地、某服饰厂的住所地,始终无法找到徐某。执行法官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始终无法找到徐某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在此过程中,徐某不服金坛法院和常州中院作出的判决,多次信访。2015年12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该执行案件由此停顿。此后被告要求撤回再审,2016年2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裁定:1、准许某服饰厂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莘祥副局长不厌其烦、多次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申请人以及其家人了解情况。该服饰厂的投资人徐某的家人等沟通、做工作,对被执行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达成了一次性给付10万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的和解计划。

  近日,申请人及其家人到金坛法院领取了11万元的赔偿款,申请人满含热泪地握住了执行法官的双手说道:“法官,谢谢你们!”该执行事宜就此结束,双方再无他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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