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122号
戴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莫祚银诉被告戴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4975)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戴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莫祚银赔偿款70874元。二、驳回原告莫祚银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72元,由被告戴国平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戴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2元。
二 ○ 一 六 年 十 月 十 日
附:承办法官黄贤,联系电话0519-82399741,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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