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1632号
高连贵:
本院受理原告曹永康诉被告高连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78****083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高连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曹永康借款30000元并按年息24%承担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由被告高连贵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元。
二 ○ 一 六 年 十 月 十 日
附:承办法官黄贤,联系电话0519-82399741,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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