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85号
孙含芹:
本院受理原告张方财诉被告夏忠富、孙含芹(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5****148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夏忠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方财保证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方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夏忠富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夏忠富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
二 ○ 一 六 年 十 月 十 日
附:承办法官黄贤,联系电话0519-82399741,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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