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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市万丰服装厂诉被告张海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3 11:35:31 浏览次数:5297

   

(2016)苏0482民初237号

张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市万丰服装厂诉被告张海明(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77****181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张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市万丰服装厂房屋租金(含电表户头租金、门卫费)16800元。二、被告张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租赁房屋腾让给金坛市万丰服装厂。三、被告张海明按15000元/年支付金坛市万丰服装厂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让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海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               

 

二 ○ 一 六 年 十 月 十 日

 

附:承办法官黄贤,联系电话0519-82399741,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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