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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庚庆诉唐红军、王怀娣与沈田法、朱丹俊、石留春、靳辉、陈罗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4 15:30:28 浏览次数:7082

   

唐红军、王怀娣:

  本院受理原告董庚庆诉唐红军(3204821973****141X)、王怀娣(3204221973****6008)与沈田法、朱丹俊、石留春、靳辉、陈罗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坛民初字第02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唐红军、王怀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董庚庆借款450万元,并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董庚庆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396元、保全费5800元,合计人民币61196元由被告唐红军、王怀娣负担(该款原告董庚庆已预交,被告唐红军、王怀娣与上述第一项一并履行);鉴定费人民币27440元,由原告董庚庆负担(该款由被告沈田法预交,原告董庚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沈田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二 ○ 一 六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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