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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凤华诉唐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4 15:34:42 浏览次数:560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2016)苏0482民初2090号

唐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吉凤华诉唐文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28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文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吉凤华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唐文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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