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蓝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朝奎:
原告苏世琼诉被告江苏蓝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朝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朝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世琼钢琴款6000元,费用200元,合计6200元;二、驳回原告苏世琼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张朝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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