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3)苏0413民初6106号
王雨晨:
本院受理原告胡樱娟诉被告王雨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10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40万元、车辆补偿款10万元、自愿补偿款50万元,合计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07日上午8时4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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