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148号
张小牛:
本院受理原告周巧美诉被告张小牛(3326241970****5619)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的一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8日9时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 0 一 六 年 十 月 十五 日
附:承办法官钱蓉,联系电话0519-82625003,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人民法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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