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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国金诉被告汤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9/19 18:03:07 浏览次数:161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汤文海:

    原告樊国金诉被告汤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汤文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樊国金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樊国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汤文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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