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陈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22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107500元、利息619.3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62.24元、分期手续费2250元(暂计至2023年6月15日),暂合计111131.6元,以及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4600元;3、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115731.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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