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杨国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81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933.71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12日的利息51585.21元、滞纳金38.19元、违约金5559.53元,合计人民币87116.64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13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复利)和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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