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治:
原告武进区湖塘八度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王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武进区湖塘八度汽车租赁服务部人民币147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4元,由被告王治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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