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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振华诉被告何云、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9 9:07:03 浏览次数:5980

   

(2016)苏0482民初3292号

何云、刘燕:

  本院受理原告吕振华诉被告何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6014)、刘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612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何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吕振华借款30000元。二、被告刘燕对上述何云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何云、刘燕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               

 

二 ○ 一 六 年 十 月 十八 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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