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诈骗案件。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在常州市金坛区范围内,虚构自己是医生、可免费提供体检等事实,以被害人有病需购买其膏药治疗等为由,先后诈骗作案13起,共计骗得人民币20480元。
被告人张某与周某本是某太阳能厂的销售人员,没有任何的从医经历,张某从电视上看到有人以这种方式行骗,便叫上了周某,冒充医院的院长和会计,以免费检查身体的名义骗老百姓买他们的热敷贴,该热敷贴实际不具备任何药效,主要作用就是活血化瘀。被告人张某与周某带着从网上购买的手穴仪和热敷贴,驾车来到金坛西边的乡镇,每次都选择上午,因为一般情况下家里的年轻人上午都在外上班,专门挑选年纪较大,看起来身体不算好的人,谎称自己是乡镇医院的院长和会计,送医下乡,主动帮他们免费检查身体。在检查身体的过程中通过询问对方身体哪里不舒服,然后顺着他们的话信口开河,将病症讲得严重些,以取得信任。接着开始吹嘘该热敷贴具有治疗各种疾病的功效,实际上只是贴在身上会发热,老年人们试用后发现的确立刻就能发热,感觉疗效神奇,于是便落入圈套,以一两百元每张的价格购买了成本仅2.5元每张的热敷贴。直到有人发现使用该热敷贴没有任何疗效,怀疑自己被骗,前往派出所报案,张某与周某终于被绳之以法,两人对冒充医生多次实施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膏药、经络手诊治疗仪、手穴诊疗仪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在本案中受害人也应当引以为鉴,看病买药必须去正规的医院和药店,不要轻信上门推销,损失了钱财事小,产生毒副作用的后果是难以挽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