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369号
戴亚平、虞霞:
本院受理原告蒋华卫诉被告戴亚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0174)、虞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80****4925)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付的借款194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法官潘逸鹤、人民陪审员包建平、朱小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月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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