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222号
孙卫忠:
本院受理原告蒋顺生诉被告虞白、第三人孙卫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51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其欠第三人孙卫忠的到期借款70万元;判令被告(次债务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竹云、人民陪审员华芸、于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月1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承办法官崔竹云,联系电话0519-82399742,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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