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2127号
史益康:
本院受理原告邓长庚与被告史益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69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史益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邓长庚借款本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
二 ○ 一 六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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