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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先承诉金元美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27 10:43:18 浏览次数:558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金元美:

  本院受理原告刘先承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刘先承与被告金元美离婚。二、驳回原告刘先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被告各班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O一六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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