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坦多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昀初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坦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99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常州坦多贸易有限公司对YC20221009TD《销售合同》项下货物进行提货并向原告支付尾款人民币530751.7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530751.7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暂算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13996元);上述合计:544747.7元二、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4月23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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