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2190号
孔小林、倪志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霞诉孔小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4****7815)、倪志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780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孔小林、倪志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小霞货款人民币1744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小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孔小林、倪志梅负担246元,由原告李小霞负担1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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