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海平:
原告张荣保诉被告孙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9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孙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荣保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孙海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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