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程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90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2023)苏0413民初9063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一行的“2395元”更正为“1225元”、“3565元”更正为“239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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