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洪生搭建有限公司、沈小美:
原告田锁堂诉被告陆国平、姚粉娣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田锁堂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96元,原告田锁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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