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祥兴(常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原告固镇县杨庙乡青宁鞋服加工厂诉被告祥兴(常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祥兴(常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固镇县杨庙乡青宁鞋服加工厂货款2048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481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3756元,由被告祥兴(常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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