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扣明、徐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有志与被告赵扣明、徐建忠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3民初9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第三页判决主文 “一、被告赵扣明应向原告李有志支付人民币88150元,并承担自2023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文字上有笔误,补正为:一、被告赵扣明应向原告李有志支付人民币88150元,并承担自2023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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