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李有志与被告赵扣明、徐建忠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2/20 14:00:05 浏览次数:194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扣明、徐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有志与被告赵扣明、徐建忠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3民初9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第三页判决主文 “一、被告赵扣明应向原告李有志支付人民币88150元,并承担自2023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文字上有笔误,补正为:一、被告赵扣明应向原告李有志支付人民币88150元,并承担自2023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