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649号
杨华平、周迎寒: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华平、周迎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4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7700元(2016年8月起至2023年7月)、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直至缴清全部物业服务费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代理费1500元,同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4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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