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锁兵:
本院受理原告周留铭、庄金美诉被告江苏金鼎玻璃有限公司、王锁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8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不得执行常州市金坛区元巷小区5幢407室不动产及5幢11号车库;2.请求确认常州市金坛区元巷小区5幢407室不动产及5幢11号车库的所有权归两原告共同共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4年04月12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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