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13执异156号
金坛市金城镇威宇玻璃经营部、王锁兵:
本院在执行江苏金鼎玻璃有限公司与金坛市金城镇威宇玻璃经营部、王锁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周留铭、庄金美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请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3)苏0413执异15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周留铭、庄金美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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