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13民再1号
李留生、莫长东、戴虎:
本院受理的(2024)苏0413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王文杰与被申请人李海浪、邢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再审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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