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3)苏0413民初9390号
许亮:
原告施鹏飞诉被告许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9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许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施鹏飞支付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6日的房租及自2023年9月7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合计人民币18200元。二、驳回原告施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许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