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钱烨雄:
本院受理原告徐冬诉被告钱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1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元,利息5070元,并以39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2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保险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4月3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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