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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詹诉被告游庆东、梁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3/8 13:57:38 浏览次数:133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游庆东、梁芳红:

    原告许詹诉被告游庆东、梁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9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游庆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许詹返还借款37000元并承担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2%计算的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梁芳红对上述付款义务中被告游庆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许詹返还借款29000元并承担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2%计算的利息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原告许詹已预交),由被告游庆东负担,由梁芳红共同负担5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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