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金坛浩茵奶牛养殖场、崔进好、黄兰凤:
本院受理原告于荣山诉被告常州金坛浩茵奶牛养殖场、崔进好、黄兰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11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财产保全情况告知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你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开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5月14日上午9时1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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