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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玉国诉陆静、陆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28 16:39:45 浏览次数:560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2016)苏0482民初2377号

陆静、陆美根: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国诉陆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0112)、陆美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8****01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玉国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利息9800元(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律师费7000元,合计人民币86800元;并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陆美根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玉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94元,由被告陆静、陆美根共同负担1982元,由原告孙玉国负担11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94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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