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锁法:
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平诉被告蒋锁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17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并承担利息(从2018年9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20年8月20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4倍LPR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承担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4月24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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