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传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周传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61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140000元、利息7890.82元(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11月3日),暂合计147890.82元,以及自2023年1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5900元;3、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153790.8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6月0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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