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宥诚、赵粉林:
本院受理原告蒋卫俊诉被告赵宥诚、赵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18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共计6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7408.8元(以63000元为本金,按14.4%年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1日暂计至2023年10月24日);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被告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费用暂共计:7040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4月2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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