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13执异56号
常州中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执行常州市金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与常州中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13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2024)苏0413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追加侯亮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8408064217)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侯亮亮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在人民币250万元范围内与常州中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一并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本院(2023)苏0413民初60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提出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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