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尊海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一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尊海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85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37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5月0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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