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顺妹: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顺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62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赵顺妹偿还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7000.00元;2.判决赵顺妹向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0年03月27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金额暂计为3624.58元;本金加利息两项金额合计为10624.58元)3.本次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判决被告赔偿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如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5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