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梦:
原告常州市一起租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梦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一起租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一起租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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