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648号
汪舅林: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龙诉被告汪舅林、张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4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42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以4200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1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12432元直到货款付清为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担保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5月2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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