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1552号
赵燕平:
本院受理原告吕金平诉被告赵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55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45000元,并以14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5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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