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春玲:
原告张信为诉被告张春玲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春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信为彩礼6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信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640元,合计1990元,由原告张信为负担50元,由被告张春玲负担19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