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顾彩平: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晓山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彩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94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826.43元;二、判令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4倍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12月21日代偿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5日为94.89元);以上金额合计:4921.32元三、请求判令原告的律师费、差旅费由被告承担。四、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5月22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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