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恺:
本院受理原告史世俊诉被告王恺、葛鑫、赵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6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按照合伙比例返还原告己垫付执行款人民币825727.7元(其中被告一返还389833.35元;被告二返还297711.35元;被告三返还13818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5月07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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