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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志华:
原告李小琴诉被告吴志华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小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小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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