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颜国忠: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颜国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颜国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3873.97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60元,合计人民币24533.97元;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颜国忠抵押的众泰牌小型汽车(车架号:LJ8F7D5H3GB004857,车牌号:苏DC3Z7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颜国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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